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104-2] 一、依104年2月4日總統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有哪些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10分)

一、依104年2月4日總統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有哪些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10分)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

第28條(勞工債權受償順序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相關罰則】第2項~§79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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