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104-3] 五、A私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甲雇主委任辦理製造業外籍勞工引進,且接受外籍勞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請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五、A私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甲雇主委任辦理製造業外籍勞工引進,且接受外籍勞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請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A私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得向甲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每一員工不得超過金額為何?(2分)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二)A私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得向甲雇主收取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金額新臺幣多少元?(2分)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三)A私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金額為何?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金額新臺幣多少元?(4分)

1.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2.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6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四)如A私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應處超收費用金額多少倍罰鍰?(2分)

十倍至二十倍



就業服務法

第66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40條(禁止行為之情形)【相關罰則】第2款、第7款至第9款~§65;第5款~§66;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67;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69;第2款、第7款、第9款或第4款~§7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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