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外籍製造工之生活照顧者,請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0分)
(一) 依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規劃哪些事項?(8分)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此款106年1月11日新增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1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二) 如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至遲應於幾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哪一機關? (2分)
七日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1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就業服務乙級104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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