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之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外國人因有本法第59條規定情事,勞動部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請回下列問題:
※題目中已寫明是就業服務法第59條,因此該外國人是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的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
第59條(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國人辦理轉換作業期間最長為幾日?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並以幾次為限?(6分)
1.六十日2.一次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1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人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者,其申請延長轉換作業得不受前項次數限制。
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前二項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十四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原雇主行蹤不明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外國人工作所在地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辦理外國人出國事宜。
符合第一項但書規定特殊情形之外國人,應於原轉換作業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間。
(二)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曰起最長幾曰內,向勞動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2分)
十五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3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如附表一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外,應另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最長幾日內,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2分)
三日內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0條
雇主接續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雇主應於下列所定之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三日內。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於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但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第十七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三日內。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撤回者不生效力。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辦理聘僱許可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第7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前項申請接續聘僱登記符合規定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第一項申請登記,自登記日起六十日內有效。期滿後仍有接續聘僱需要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申請接續聘僱之雇主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者,以第一項第一款為限。
[就業服務乙級103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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