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103年1月15曰修正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應為哪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負擔提繳不得低於該等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6分)
一、本國籍勞工。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4條(退休金提繳率及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提繳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53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7條(適用對象)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http://web2.bola.taipei/retirement/item2c.asp
(二)另雇主得為哪些人員,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提繳退休金?(4分)
1.受委任工作者。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4條(退休金提繳率及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提繳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53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7條(適用對象)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就業服務乙級103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