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公司為製造業,且經勞動部許可聘僱19名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因越南暴動,訂單暴增,卻非法聘僱B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之行蹤不明之外國人2人,經移民署查獲,請問:
(一)A公司第一次非法聘僱外國人,應處罰鍰額度為何?(2分)
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A聘僱行蹤不明之外國人2人是未經許可的。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及相關裁量基準規定,A公司因非法聘僱2名外國人,應廢止其合法聘僱之幾名外國人之聘僱許可?(3分)
10名一、按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一比二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二、雇主非法聘僱之外國人符合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行蹤不明外國人者,按雇主非法聘僱行蹤不明外國人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一比五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就業服務法
第72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三)B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第一次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應處罰鍰額度為何?(2分)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就業服務法
第64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相關罰則】§64、§69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四)承上,依就業服務法第69條,B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最長應處多久之停業處分?(3分)
一年
就業服務法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就業服務乙級103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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