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105-1] 一、 甲女育有 1 歲子女,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 年,期滿後申請復職。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有哪四種法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雇主得拒絕其復職?(8 分)並應於多久之前通知甲女?(2 分)

一、 甲女育有 1 歲子女,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 年,期滿後申請復職。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有哪四種法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雇主得拒絕其復職?(8 分)並應於多久之前通知甲女?(2 分)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三十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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