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對象之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請問前開特定對象,除了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外,還包含哪五個特定對象?(10 分)
1.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2.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3.二度就業婦女
4.家庭暴力被害人
5.更生受保護人
就業服務法
第24條(自願就業人員之促進就業計畫)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第三項~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就業服務乙級105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